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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刷企业(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的设立及变更审批操作规范

    发布日期:2022-04-07    作者:华希印刷    阅读:682 次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印刷企业(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的设立及变更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并施行的《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根据2012年10月1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69—73项规定,该项调整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批。2013年9月6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附件2第115—119项。2013年11月21日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关于做好新闻出版行政审批项目取消调整后续工作的通知》(桂新出发〔2013〕192号)下放5项审批事项至各市文化新闻出版局。根据2014年10月2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4第31、32项规定,该项改为后置审批。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有关规定:取消“经营面积和注册资本”要求。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企业的设立及变更进行审批。


    四、行政许可条件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和《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五、六条之规定:

    (一)有企业名称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其中:1.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有两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后续加工设备;2.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

    (四)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其中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五)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设立印刷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对广西印刷业总量、结构和布局规划的要求。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全市申请设立印刷企业(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根据《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原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包含印刷企业的所在地的省、市、县的地名;2.印刷企业的名称应有自己的字号,出版物印刷企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刷企业应表明“印刷”“印务”“彩印”等字样,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应表明“印刷”“印务”“包装”“彩印”等字样;3.如果该印刷企业是公司,还应在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不属于公司,不得标明此类字样。

    (二)申办单位或个人提出的请示,请示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标题:关于申请设立(兼营、兼并、合并、分立)××印刷企业的请示;2.主送单位:××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3.正文:设立原因,申请经营范围,投资人、投资比例,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法人情况,购买设备情况,经营场所情况,主要业务来源情况等;4.法人代表(股东签字),印刷企业签章;5.申请日期。

    (三)印刷经营申请表。

    (四)设备目录(附购货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五)经营场所证明和方位示意图,经营场所证明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出具印刷企业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协议书);2.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县)、路(街)、门牌号;3.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协议书)的时限;4.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证书的复印件。

    (七)企业章程(含有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情况等)和管理制度。


    七、变更材料(一式三份)

    (一)印刷经营许可证登记项目变更申请表。

    (二)变更申请书。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单位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变更法人代表的决定;事业单位提供有关人事任免文件;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学历复印件;新法人代表1寸近期免冠黑白或彩色照片。

    (四)变更地址的单位需要提交新地址的使用情况证明和位置图。

    (五)《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六)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核对原件)。

    八、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60日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九、行政审核数量无数量限制。


    十、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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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华希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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